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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附字第 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一號   上 訴 人 戊○○   被 上訴人 甲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乙○○         丙○○         丁0000000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乙○○、丙○○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二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 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戊○○自訴被上訴人 乙○○、丙○○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乙○○、丙○○均無罪之判決 ,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為無不合,駁回上訴 。茲刑事判決部分,上訴人雖提起第三審上訴,但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 決予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則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上訴 ,亦難認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三十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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