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 乙○○
丁○○
被
上訴 人 丙○○
甲 ○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丙○○背信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六年九月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上更㈠字第三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被上訴人丙○○無罪,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
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
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