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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附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丙○○         乙○○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 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交附民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駕車撞死渠等兒子蕭銘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損害。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茲刑事訴訟部 分既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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