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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附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四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上訴人 丙○○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 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係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訴訟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 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炳 煌 法 官 陳 正 庸 法 官 陳 世 雄 法 官 陳 東 誥 法 官 張 春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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