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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附字第 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王景鍾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毀棄損壞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六年九月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六○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毀棄損壞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審判決後 ,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 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孫 增 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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