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六號
上 訴 人 黃○○
被
上訴人 陳○○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
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及不受理,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中
有關被上訴人被訴強姦未遂無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至其餘判決不受理部分,因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告確定。則刑事判決既
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
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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