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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附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六號   上 訴 人 黃○○   被上訴人 陳○○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 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七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無罪及不受理,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中 有關被上訴人被訴強姦未遂無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至其餘判決不受理部分,因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告確定。則刑事判決既 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 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 日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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