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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 損害公眾及他人罪刑,已詳敍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書立和解 書前已經被害人徐楊月霞同意,且經其子徐國貴持交徐楊月霞蓋章,並非偽造云云等 否認犯罪之事實爭辯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 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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