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
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
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
證據之
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
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陳家麟連續行使
偽造
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累犯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
訴人
嗣後
翻異前供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
而上訴人於原審並未
聲請調查何項證據,且於警訊及檢察官
偵查時坦承卷附三十一張
簽帳單,均係綽號「黑狗」之不詳姓名男子與陪同前來之人輪流偽簽,原審以事證已
明,未
依職權再為無益之調查,自無違法可言。又原判決理由三第一行被告「曾香棋
」之記載,為「陳家麟」之筆誤,此項
錯誤本可更正,核與判決理由矛盾之情形不相
適合,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
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執陳詞,稱其不知卷附簽帳單係屬偽造云云,而
為事實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
難謂已符合
首揭法定上訴
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