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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抗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誣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所提之各種再審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再審 要件不符,因認其無再審理由,予以駁回,固非無見。然查本件原確定判決係依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論處抗告人誣告罪刑,並非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抗 告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聲請再審(見原審卷二頁),原裁定竟不說明其聲 請是否合乎該條各款要件,而以其不符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之要件,予以駁回 ,自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予以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 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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