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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附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 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乙○○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 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 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張 祺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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