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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抗字第 3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延長羈 押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 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法院裁定延長之。為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審以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認為有同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至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二日行將屆滿,茲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期間未滿 前之同年七月十九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並合法送達抗告人,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 告意旨以其並無逃亡之虞,無延長羈押之必要,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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