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四三號
上 訴 人 玄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連榮昌
自訴
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
被 告 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 人 李元汀
上列
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
一二九五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
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甲○○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
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
駁回。本件上訴人即
自訴人玄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意旨略稱
:(一)上訴人據以提起自訴之「オアッス川嶋なな」影片(下
稱系爭影片),業經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合格,其內容並無原判決
所稱「有許多描述口交、性交、男子撫弄女性下體、男子射精於
女子臉上等具體性行為過程及特定局部特寫放大鏡頭,極度渲染
色情之情節且佔影片內容比例甚高」之情形,原審拒依上訴人之
請求實際
勘驗系爭影片,有應於審判
期日調查
證據未予調查之違
誤。(二)原判決以本件有「第一審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勘驗筆
錄及翻拍照片附卷
可參」,作為認定系爭影片極度渲染色情且佔
影片內容比例甚高之依據,然查第一審勘驗筆錄記載「渲染男女
性交畫面之性行為分別在06:51-19:10,12:21-17:40」,
但經上訴人實測,上開「06:51-19:10」應係「06:51-09:
10」之誤,第一審勘驗結果已與卷內系爭影片證據不符。且有描
述性行為之畫面僅約七至八分鐘,佔系爭影片全長五十四分鐘之
百分之十五,何來所謂渲染色情之情節佔影片比例甚高之情形?
又原判決將上開「06:51-19:10」逕記載為「06:51-09:10
」,其認定與卷內第一審勘驗筆錄內容不符;再第一審勘驗筆錄
並未翻拍照片,原判決上開敘述亦與卷內證據不符。(三)原判
決既稱上訴人對於系爭影片擁有著作財產權,又謂系爭影片縱認
係屬影視創作,仍有悖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自不受著作權之
保護,理由顯然前後矛盾。(四)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日
本國之影片應受著作權法之保障,系爭影片並非色情片,於日本
國已受有著作權保障,至於影片中不符合我國國情之片段內容,
上訴人並未對之主張擁有著作權。又系爭影片經上訴人於修剪後
已符合我國國情,獲得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合格,列為限制級准予
播放,自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五)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固須具有
原創性,然所謂原創性僅須獨立創作即可,不須具有新
奇性。上訴人係獨立依據明星知名度及市場接受度選輯而成「AV
女優訪談實錄1 」,縱然商業取向濃厚,惟既未抄襲他人在前之
著作,又可展現上訴人對於未來此類影片商業取向發展之意見及
判斷,自應受著作權法有關編輯著作之保障。原判決
顯有適用法
則不當、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誤云云。
惟查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之基礎。而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
證明力如何,均屬
事實審法院得
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
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
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
此判斷之
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而據為提起第
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告即生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甲○○授權案外人潛力精緻影音有限公
司發行之「聖潔」VCD ,部分片段與上訴人依獲得授權包括系爭
影片在內之日本國五部影片剪輯而成,擁有著作財產權之「AV女
優訪談實錄 1」訪問川嶋なな的內容相同,因認被告甲○○違反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經審理結果,以(一)依第一審勘驗筆錄,「AV
女優訪談實錄 1」之編輯方式為依照上訴人被授權之日本國五部
影片順序,將該五部影片內之訪談實錄剪出後再依序排列而成,
並無任何創造性可言,並無獨特足以展現上訴人個性或獨特性之
原則存在,尚難認「AV女優訪談實錄 1」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編
輯著作,故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聖潔」內容與「AV女優訪
談實錄 1」相同之部分即為系爭影片訪談部分,足見「聖潔」內
容並非與「AV女優訪談實錄 1」之資料選擇或編排相同,而係與
其所選輯的素材之一即系爭影片相同,「聖潔」本身既無任何資
料選擇或編排可言,準此,亦
難謂「聖潔」有何侵害「AV女優訪
談實錄 1」之編輯著作。(二)依卷附系爭影片之翻拍照片及第
一審之勘驗筆錄,「聖潔」除訪談實錄部分與「AV女優訪談實錄
1」有部分相同外,尚有許多男女性交鏡頭部分係抄襲自系爭影
片,足見「聖潔」係直接重製於系爭影片。而系爭影片有極大部
分係渲染色情之情節,有悖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尚難認係著作
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
○○有自訴意旨所指違反著作權法
犯行,因認不能證明其犯罪,
而維持第一審
諭知被告甲○○無罪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
之上訴,已說明就案內所有證據,本於調查所
得心證,而為綜合
判斷、取捨,認被告甲○○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之理由。此係
事實
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所為論斷按諸通常經驗,並非一般
事理之所無,從形式上觀察,難認有違背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或有其他應於
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或判決理由不備、
理由矛盾或其他違背法令情形。再查:(一)第一審九十四年一
月十一日勘驗筆錄記載勘驗結果略為:1、「聖潔」與「AV女優
訪談實錄 1」內容有部分相同,相同部分:「聖潔」00:00-06
:07,「AV女優訪談實錄 1」50:32-56:33。2、「聖潔」與
上訴人所提互森公司授權之系爭影片光碟母帶有部分片段相同,
相同部分:「聖潔」00:00-17:40,系爭影片00:22-17:40
,內容為AV女優訪談紀錄及渲染男女性交畫面之行為。3、系爭
影片光碟母帶之內容為描述包括性交等具體行為過程及渲染色情
之情節(見第一審卷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一九頁)。上訴人對於該
勘驗筆錄,於原審審理期日經審判長提示並告以要旨,已表示無
意見(見原審卷第四十五頁第十六行至第十九行),原審未再行
勘驗,尚難謂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二)
系爭影片光碟母帶之內容為描述包括性交等具體行為過程及渲染
色情之情節,既經第一審勘驗屬實,並有相關翻拍照片附第一審
卷可參(見第一審卷第七十六頁至第八十三頁),原判決認系爭
影片有極大部分係渲染色情之情節,並未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
至於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
所載時間與第一審勘驗結果不符者,核
係上開勘驗結果2有關「聖潔」與系爭影片光碟母帶相同之渲染
男女性交畫面行為部分,該部分
縱有出入,亦不影響系爭影片內
容是否有違公序良俗之認定,自不得據以指摘原判決理由矛盾。
(三)系爭影片雖係上訴人獲得授權之日本國影片,並經行政院
新聞局審查列為限制級影片,惟因其內容有違公序良俗,不受著
作權法之保護各節,已經原判決詳敘認定之理由(見原判決理由
㈤㈥)。上訴人亦自陳其並未就系爭影片中不符合我國國情之
片段內容主張擁有著作權,且於送行政院新聞局審查時已主動將
之刪除等語,益見系爭影片確於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悖,自難
據以主張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原判決亦無適用法則不當或理由
不備之違誤。從而,上訴意旨顯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出
有何足資證明被告甲○○犯罪之積極證據原審未予調查
審酌,僅
就原審調查證據及對於
證據證明力判斷等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
指摘原審調查未盡及原判決違背法令,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
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上訴人對被告甲○○之上訴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被告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生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
項之罪,被告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規定處刑。經查此部分係
專科罰金之罪,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復對被告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林 開 任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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