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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3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四 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 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今 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張 春 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一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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