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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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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非字第 1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0五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 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 第九八五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理 由 非常上訴意旨稱:「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 而逕行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 九條第六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 於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者,以被告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若被告確因案經檢察官或法院為 強制處分,拘束其自由期間,法院審判時,未予提訊審理,致被 告事實上不能到庭,即不得謂其不到庭為無正當理由,最高法院 著有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五三號判決可供參照。查本件原審於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判期日,認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二十九日宣判(參閱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四號卷宗第七十 八頁)。惟被告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入新竹分監執行(現移台灣屏東監獄執行),有法務 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一份可參(參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聲他字第 一0八號執行卷宗第十三頁)。原審法院審判時,未予提訊審理 ,致被告事實上不能到庭,即不得謂其不到庭為無正當理由,揆 諸前開法律規定及判決要旨,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案經確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 ,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六款定有 明文;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條雖規定第二審法院於被告經合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惟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以被告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要件。本件原審法院定於九十五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審理之傳票,固經郵務送達新竹縣○○ 鄉○○村○○路○段○○○號被告甲○○住所,由其父李祖鑑於 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為收受,然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入台灣 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移監至台灣屏東監獄,刑期期滿日為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有前開審判期日傳票送達證書及刑事資料 查註紀錄表可稽。是原審前開審判期日,被告係另案在監接受執 行,原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囑託該監所長官 送達傳票予被告,而逕送其住所,難謂已合法傳喚;且被告在監 執行,非經提訊本無從到庭,則被告之未到庭自非無正當理由。 原審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而逕行 判決,於法自屬有違。非常上訴意旨所指本件原審未經合法送達 不待被告陳述而逕行判決之違法,應已包含上開違法在內。案經 確定,且對被告不利,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洵有理由。 為維持被告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 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趙 文 淵 法官 吳   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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