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一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監獄執行)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
公共危險案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第一審確定簡易判決(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
二七五號,
聲請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
字第一五八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
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撤銷。
甲○○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所
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非常
上訴理由稱:「一、
按判決不
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
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二、原判決認被
告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因服用酒類致
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仍駕駛 GDH-四0八號重機車上路,
故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固非無見。三、惟查『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現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
日修正公布後,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亦即被告於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日之犯罪行為,自應有新舊刑法之比較適用,以決定
何者係最有利於被告。按被告於犯罪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
宣告,因身體、教育、職
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
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
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其行為時之
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
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最高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最高
應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雖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
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
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
準。然原判決疏未注意上開規定,竟將易科罰金之標準定為以新
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且原判決
顯較不利於被告。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認定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晚間十時三十分
許,因服用酒類致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仍駕駛重機車上路,
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惟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
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又依行為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規
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折算一日(
經折算為新台幣,即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為一日
)。被告行為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
一條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
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規定,並
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法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乃
原判決於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宣判,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
罪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竟
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揆之首開說明,自屬於法有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
被告,非常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所處有期徒刑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違背法令,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
於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撤銷,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蘇 振 堂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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