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三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
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
四二一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
字第五0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甲○○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
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
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
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依
想像競合犯之例
,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刑(
累犯,處
有期徒刑十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得
心證之理
由,並說明甲○○前因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六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
復於九十八年二月間犯
本案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加重其刑,惟其
於
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減輕其刑,以其
犯後甚具悔意,
審酌一切情狀而為量刑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甲○○
上訴意旨
任意質疑原判決有關累犯之認定及刑罰之裁量,顯不足據以辨認
原判決業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二、乙○○部分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已逾上述
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
段規定甚明。上訴人乙○○不服原判決論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刑(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提起上
訴,並未敘述理由,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亦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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