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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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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 訴字第一四0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 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 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 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第一 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泛稱原判決未審酌 上訴人之品性及案發過程等情狀,量刑尚嫌過重等語,而未敘述 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 於理由內論敘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 在。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經警查獲,因施用 毒品深感悔意,遂自行向警方坦承犯行,應依自首規定予以減刑 云云。但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竟如何違背 法令,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空泛爭辯,不符第三審 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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