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九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
二八七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
字第六一四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
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
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
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判決論處施用
第一級毒品
罪刑(
累犯,處
有期徒刑一年),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
未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屬上訴未敘述具
體理由,因認其第二審
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
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事。
上訴意
旨僅敘述上訴人家庭悲慘情狀,以其係抵抗不了生活壓力而施用
毒品云云,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
酌減其刑,既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自不符
首揭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形式要件。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