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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2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九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 二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 字第六一四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 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 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判決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 未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屬上訴未敘述具 體理由,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 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事。上訴意 旨僅敘述上訴人家庭悲慘情狀,以其係抵抗不了生活壓力而施用 毒品云云,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既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自不符首揭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形式要件。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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