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四號 上 訴 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褘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徐瑋琳律師 被 上訴 人 全日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朝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 五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七六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 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 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 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 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 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 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 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意思表示之職權行使所 論斷:上訴人自民國九十六年間陸續向被上訴人訂購3p端子座等 產品,貨款總計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三十三萬四千五百十九元 ,被上訴人已依約交貨,並按月開立統一發票向上訴人請領貨款 ,上訴人僅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匯款六十萬元支付部分貨款,就 餘款一百七十三萬四千五百十九元(下稱系爭貨款)迄未給付之 事實,已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兩造就系爭貨款約定依被上訴人 所開立統一發票所載日期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七年 二月三日止為給付日期,而上訴人復曾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發函予包括被上訴人在內之各債權人,討論債權處理問題,依傳 真函及債權處理同意書所載內容,堪認上訴人業向被上訴人表示 認識系爭貨款請求權存在,及表明欲以系爭貨款債權一成之金額 與被上訴人成立和解,應相當於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款所謂之「承認」,被上訴人之系爭貨款請求權應自九十七年六 月二十五日重行起算,自尚未罹於消滅時效。從而,被上訴人依 據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一百七十三萬四千 五百十九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 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 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 查證據應否調查及證人之應否傳喚,除於釋明事實關係有必要者 外,法院本可衡情酌定,故法院就當事人所聲明各種證據方法中 ,僅調查其重要者,而於非必要者捨置不問,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八十六條規定原難指為違法。原審認上訴人聲請訊問之證人陳 靜惠,其待證事實已據被上訴人提出陳靜惠在另案作證之筆錄以 為證明,無重行訊問之必要,核無違背法令可言,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Q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