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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四號 上 訴 人 陳江泗       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勝義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上訴 人 台中市商業會           設台中市○區○○○路1段152號23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林山下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年三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 九年度上字第二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 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採證、 認事,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三十日召集之第二十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系爭會員代 表大會),就系爭案由㈠、㈡之議案,分別作成之系爭各該決議 ,並無上訴人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記公司)所指,違 反商業團體法第五十五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及被上訴人 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而屬無 效之情形。正記公司求予確認各該決議為無效,不應准許。至上 訴人陳江泗僅係被上訴人所屬會員(即園藝花卉公會)之會員代 表,既非被上訴人之會員,其依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 求撤銷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所為(辦理)選任第二十五屆理、監事 之決議,亦屬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 ,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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