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
台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 訴 人 百盈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能魁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
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璽曜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
字第一三三號),就關於
駁回被上訴人對命其給付新台幣三十二
萬八千八百七十一元本息之其餘上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
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第三審上
訴之理。
本件第一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
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二百七十七元本息,被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原審駁回被上訴人關於第一審所命給付三十二萬八千八百七十
一元本息部分之上訴,則上訴人就
上開金額本息之訴,已受勝訴
判決確定,竟仍就該勝訴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
其該部分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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