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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 訴 人 百盈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魁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璽曜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 字第一三三號),就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對命其給付新台幣三十二 萬八千八百七十一元本息之其餘上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 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第三審上 訴之理。本件第一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 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二百七十七元本息,被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原審駁回被上訴人關於第一審所命給付三十二萬八千八百七十 一元本息部分之上訴,則上訴人就上開金額本息之訴,已受勝訴 判決確定,竟仍就該勝訴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 其該部分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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