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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 上 訴 人 邱 迪 仁       林 再 發       許郭淑美       吳 秀 金       蔡 松 晏       周 碧 芬       林 仲 彥       陳 永 智       許 瑞 珍       陳謝初惠       高陳桂美       高 嘉 鑫       陳 譽 崇       王 勝 賢       王 木 林       王 明 順       莊江金花       林 惠 臨       竇 桂 蕓       郭 崑 理       詹 萬 壽       陳王紅柿       陳 海 水       沈 志 隆       葉林玉蘭       林 有 義       薛黃珠香       沈洪水金       陳 文 樟       彭 員 妹       王 哲 祥       王 樹 葉       王  幸       吳 宗 平       吳 純 寬       張陳美惠       姚 子 言       黃 寶 玉       王 寶 桂       何 建 平       葉 豐 宗       林 俊 邦       嚴宋明華       王 茂 雄       潘 健 雄       謝 洪 秋       黃 培 基       趙 伯 軒       鄭 金 英       陳謝玉里       陳 彥 升       張簡維筠       郭 仲 文       張 育 菁       陳 冠 儒       王蔡清美       蔡 舜 智       蔡 舜 德       李 哲 雄       陳林金蓮       顏陳文吟       辛 政 一       孫蘇秀貞       陳吳月娥       林 勤 招       許方悅治       陳 宣 雄       黃 秀 璘       陳蔡春琴       黃 吉 定       黃 玉 雲       許 天 誠       林 旺 財       黃 飛 鳳       黃楊銀勸       黃徐秀妹       黃林金菊       林張秀春       黃 文 直       施 景 修       施何萬春       張 碧 玉       林沈錦蓮       吳 佳 福       鍾 延 松       許 馬 置       王 寵 傑       曾 天 和       黃郭金鳳       李 啟 榮       孫 進 明       鄭謝秀琴       吳 金 洲       吳 献 儀       許 花 月       陳 振 順       林劉榮妹       孫 登 福       黃 俊 清       李  勸       李 歐 釣       孫劉玉盤       薛 明 德       謝 健 泰       詹 進 利       王 榮 駕       陳馮菊蓮       林 進 興       林 進 居       林 進 雄       陳 萬 興       薛 勝 賢       介隆齒輪機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大 彬 上 訴 人 侯 淑 敏       陳 朝 雄       吳沈順好       吳 清 和       陳 天 保       葉 太 郎       尤 月 梅       王 昆 林       王 昆 下       茅 根 弟       侯  甚       詹 智 文       柯郭麗瓊       施  足       陳 田 淮       黃 麗 華       洪 華 鴻       洪 秀 琴       蔡 育 哲       陳  綢       鄧 富 真       黃 尤 京       陳 錦 文       郭 生 坉       邱 六 生       施巫美佐美       高  花       李 奕 萱       鄭 曜 德       林 輝 山       簡王孟良       楊 松 榮       鄭 懿 浩       陳 茂 生       徐黃素卿       陳 王 品       王 光 田       吳 忠 潔       洪 郁 墨       黃 木 火       陳李滿足       陳 瑞 英       張 錦 玲       鄭 寶 南       郭許月珠       陳 坤 輪       郭 榮 濱       林 信 裕       柯 人 華       陳 彥 賓       侯 德 瑞       胡 哲 耀       胡 義 雄       林  尾       林 中 仁       薛 齊 彪       薛邱柔梅       蘇 素 慧       蘇林玉蘭       王 漢 珍       王 天 清       陳 朝 國       郭 芳 秀       江 淑 華       黃陳綉娥       葉 榮 城       葉 勝 業       詹 益 和       呂 銘 順       陳 嘉 興       邱 振 相       何 鉛 彬       鄭 榮 春       黃李烏秋       葉 炳 宏       鄭 勝 彥       吳鄭素秋       李 方 陽       蘇  玉       劉 正 豐       蕭 振 隆       趙 新 興       鄭 坤 鐸       林 源 能       林蔡淑靜       鄭 秋 菊       許 高 山       吳 秀 琴       葉陳懷灼       王林美汝       莊 天 陽       顧 大 宗       王 水 連       李唐玉桂       黃 清 曲       邱陳金蘭       蘇 溪 塭       吳 俊 昌       柯 明 琮       許 春 明       林 品 吟       陳 榮 宗       張 世 豐       洪陳秀瑟       陳 冠 丞       王 端 賢       薛 惠 華       薛  玉       葉 雅 娟       陳 宏 林       陳何秀真       李蔡來錦       林 昆 輝       何 基 德       施 玉 麟       范 國 銘       陳 煜 寰       李 耀 娥       鄭 王 密       王 惠 美       侯 鄭 桂       陳 志 賢       陳 龍 鄉       黃 金 可       林 榮 治       李 彩 雲       王李碧霞       吳  興       施 學 斌       洪黃月好       楊吳惠玉       巫 胡 港       巫胡賢德       巫 根 連       李侯占花       洪 福 興       林 辛 章       黃 振 旺       曾 中 良       張 秋 薰       李 春 鎮       黃 豐 銘       吳劉金瓊       黃 珠 群       陳 秋 榕       盧 盈 足       蔡吳桂蘭       侯 春 玉       洪蘇壁霞       吳 久 雄       尤 士 奇       鄭 王 缺       林 裕 記       莊 楊 愛       許洪富子       張 莉 莉       張徐春鳳       陳 秀 卿       黃 靖 瑋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 俊 銘 上 訴 人 楊 秀 玲       楊 碧 月       黃 暎 媖       陳 合 山       洪顏修噴       林 睦 惠       王 秀 玉       郭陳美麗       郭 鈺 錡       郭 健 藏       周  政       施許珠玉       鄭 振 祥       顏周玉雲       曾林英芳       蔡 銘 錐       陳 淑 惠       曾林千香       沈 銘 芳       吳 東 雄       趙 新 記       吳 美 慧       黃 俊 雄       陳 金 祥       許 慶 仁       劉 文 俊       張 又 予       張林培松       陳 彥 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 清 江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 政 部 法定代理人 李 述 德 被 上訴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 樂 明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 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審判決(一○○年度重再字第 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係就原審依職權 取捨證據,認定上訴人提出之台灣省政府四十一年秋字第四七期 六三○、四十一年冬字第四○期公報,縱經斟酌,亦無從使其受 較有利之裁判,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規定,對於前訴訟程序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重上字 第四六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等情 ,指摘其為不當,暨指摘原確定判決有何違誤;而非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 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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