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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唐果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傑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上訴 人 陳仁丰QUIN.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 上字第一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 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為:解釋系爭專屬經 紀合約之相關約定真意,可認兩造間「台澎金馬地區由(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之經紀關係」,係 建立於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魔棋有限公司(下稱魔棋公司)間存在 之系爭專屬全經紀合約之基礎。該全經紀合約已經被上訴人與 魔棋公司協議終止,且無從因系爭協議書(第九條)約定上訴人 享有優先締結全經紀合約之權利,即遽予推論兩造間有台澎金馬 地區由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之經紀關係 存在。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除自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至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被上訴人所發表之系爭著作及衍生產品範 圍以外之經紀關係不存在,應予准許等論斷,指摘其為不當。並 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原審已說明本件判 決基礎之事證明確,兩造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包括證人蔡立 煇、劉瀠嘉之相關證詞,或兩造原欲簽訂,但未簽訂之合約相關 內容)毋庸逐一論述。上訴人執以指摘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法,不無誤會,應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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