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
台上字第二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唐果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智傑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仁丰QUIN.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
上字第一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
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為:解釋
系爭專屬經
紀合約之相關約定真意,可認
兩造間「台澎金馬地區由(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之經紀關係」,係
建立於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魔棋有限公司(下稱魔棋公司)間存在
之系爭專屬全經紀合約之基礎。
乃該全經紀合約已經被上訴人與
魔棋公司協議終止,且無從因系爭協議書(第九條)約定上訴人
享有優先締結全經紀合約之權利,即遽予推論兩造間有台澎金馬
地區由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之經紀關係
存在。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除自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至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被上訴人所發表之系爭著作及衍生產品範
圍以外之經紀關係不存在,應予准許等論斷,指摘其為不當。並
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原審已說明本件判
決基礎之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他攻擊
防禦方法(包括證人蔡立
煇、劉瀠嘉之相關證詞,或兩造原欲簽訂,但未簽訂之合約相關
內容)毋庸逐一論述。上訴人
猶執以指摘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法,不無誤會,應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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