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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四號 上 訴 人 良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南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洪國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年五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建上 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訴訟後已變更為王 央城,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 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 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 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 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 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並 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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