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
台上字第二一四四號
上 訴 人 良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治南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律師
被
上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洪國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年五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建上
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訴訟後已變更為王
央城,並據其聲明
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次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
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
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
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
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
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
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並
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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