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五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五股區公所(改制前為台北縣五股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當木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上 訴 人 長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昆忠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朱峻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星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迺煌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八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國字第三號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 上訴,雖以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 內容,無非均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 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尤未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均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上 說明,應認其上訴均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 日 E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