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二號
再
抗告 人 華山塗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家煒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黃豐玢律師
陳憲政律師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假扣
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
一○○年度抗字第六一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
駁回。
再抗告
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
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
適
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
規定自明。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
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
當之情形在內。
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
定再為抗告,無
非以:訴外人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向執行法院
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所陳報伊之存款金額為新
台幣三十五萬七千三百八十元及歐元四十萬八千七百三十四元八
角八分,為已抵償伊先前之貸款新台幣(下同)三千三百八十萬
元後之金額,原裁定誤以為貸款債務仍存在,致計算伊之
資力時
短少三千三百八十萬元,實際上伊之資力應有一億二千七百二十
六萬三千三百十二元以上,顯然足以清償相對人所欲保全之
債權
七千萬元。且原裁定估算伊之負債總額時,亦疏未扣除
上開三千
三百八十萬元。又伊將南港土地信託予訴外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商銀),目的為開發該基地,並非隱匿
資產。是原裁定對於伊之資力及負債總額,計算方式有誤,復未
審酌土地信託係合法行為,而維持台北地院所為准許相對人聲請
假扣押之裁定,駁回伊之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云云,為其論
據。
惟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委由振道
法律事務所函
催再抗告人履行
系爭合約書,並載明:如再抗告人執意不履行合
作興建,將負擔相對人已發生費用數額雙倍計算之
損害賠償義務
等語。再抗告人
旋分別於同年月二十三日、三十日將系爭南港土
地設定二億四千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信託登記予上海商銀,
原裁定因而認再抗告人收領上開催告信函知悉相對人可能對其
求
償後,即將其所有系爭南港土地為不利益處分,此使相對人將來
有不能藉
強制執行程序受償
之虞,有假扣押之必要性,經核尚無
違誤。至再抗告人所述原審對於伊之資力及負債總額,計算方式
有誤云云,
核屬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與法規之適用
無涉。依上
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
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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