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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聲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柳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顯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旭田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黃 秀 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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