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六號
聲 請 人 得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魏秋月
送達代收人 郭 芳 宜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正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
院九十八年度
台上字第二一一五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
四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玖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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