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九號
聲 請 人 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華
上列
聲請人因與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
本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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