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即 被
上訴 人 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洪嘉聰
聲 請 人
即 被
上訴 人 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盧瑞彥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湯國均
葉慧娟
邱羅火
白慶仁
徐正泰
葉文彥
張傳財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宏山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江建源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一○○年度
台上字第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