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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聲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一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 代 理 人 謝任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江明龍與上訴人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 號),扶助被上訴人江明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理 由 按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 部,且分會得據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及強制執行,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 文。本件被上訴人江明龍與上訴人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被上訴人江明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勞 動契約存在,及請求上訴人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二 十五萬六千元本息,獲勝訴判決確定,且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請求確定該第三審律師酬金,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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