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晨安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炎照
上列
聲請人因與卡爾特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本
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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