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六號
聲 請 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呈琮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
律師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益裕五金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一○○年度
台上字第八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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