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聲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五號 聲 請 人 嘉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卓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六四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 四八號、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s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