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五號
聲 請 人 嘉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德意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卓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本院九十八年度
台上字第八六四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
四八號、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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