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聲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價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八二號 聲 請 人 陳浩然 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得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 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號確定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未斟酌伊於原訴訟程序第三審上訴理由狀中已 具體指摘該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竟認伊之上訴不合法。 又伊於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前,已曾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江信和 及仲介唐成堂等人表明,伊僅有新台幣(下同)一千餘萬元,如 購買系爭廠房,須再向銀行貸款五千萬元等語。顯已表明聲請人 有意使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效力,繫於將來能否貸到款項之發 生與否之不確定之事實,條件若不成就,聲請人即不想買,系爭 買賣契約自不生效力。而聲請人今並未貸到款項,條件即不成 就,即無所謂可歸責於聲請人給付遲延之事由存在,相對人得以 解除契約,沒收訂金價款之權利存在。此自屬攻擊方法之一種, 原審對此項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或攻擊方法,未在判決理由項 下記載攻擊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自屬判決不備理由之違 背法令。聲請人前於上訴第三審時,已表明上訴理由。自不得為 以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為其上訴理由,原確定裁 定竟認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依大法官會議第一七七號解釋 ,自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事由,對 之聲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用法規顯有 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 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 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 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 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 歧異等情形在內。查本件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以:兩造間有關 付款期限及違約、解約之條件,應依最後一次即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三十一日之協議為準。經查聲請人未依該次協議兌現其所簽發 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面額五百萬元之支票,則相對人據以解 除系爭買賣契約,並無不合。其次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違約金債 權以酌減為一千二百萬元為適當,相對人沒收該部分價金,非無 法律上原因,自不構成不當得利;而聲請人解除契約於法不合, 故聲請人本於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上 開一千二百萬元,核屬無據。至其餘經相對人受領之二百萬元部 分,相對人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自應返還。從而,聲請人 請求確認相對人對其就系爭買賣契約之違約金債權於超過一千二 百萬元部分不存在,及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相對人返還二百萬元 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等 情,除第一審已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部分外,再確認於二百萬 元部分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二百萬元本息; 駁回聲請人其餘上訴及相對人之上訴。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主張系爭買賣契約尾款價金之支付應以銀行貸款核准辦理對保借 款手續為生效要件,聲請人已一再設法完成申貸作業,相對人明 知聲請人之遭遇,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相對人所為催告 期限顯不相當。且相對人還未通知解約前即拒絕受領系爭買賣價 金,其解約並不合法,約定之違約金顯屬過高,前第二審判決並 未於理由項下說明,自有判決判決不備理由及違背論理法則之違 背法令云云,無非係就第二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 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原確定裁 定因而認其上訴為不合法,駁回其第三審上訴,核無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徒以上開事由主張原確定裁定適用前述法 規顯有錯誤,尚非可採。聲請人其餘聲請意旨,係表明其不服前 訴訟程序判決之理由,則聲請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s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