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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拆包費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六號 上 訴 人 北美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彩良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 法定代理人 林煜登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包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一年五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 字第二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 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 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為:系爭貨櫃麥芽之 運送,非屬系爭契約第三條第四項第三款第二目所訂以太空包包 裝之運送,應依同款第三目所稱之以散裝方式運送計費。上訴人 依該契約第三條第四項第三款第二目之約定,請求(及追加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太空包包裝」之拆除費用,合計新台幣八百六 十五萬七千九百十元之本息,不應准許等論斷,指摘其為不當。 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該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本件原審 斟酌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台灣風力發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間採購案 之包裝(運送)方式、上訴人之拆裝方式、訴外人中美公證行有 限公司之調查報告、與系爭契約內容相同之訴外人山隆通運股份 有限公司履約情形等一切情狀;並說明竹南啤酒廠民國九十八年 三月十日函文所載「太空包」一詞係出於誤寫,及證人陳欽河、 陳龍柱相關之證述,難為有利於上訴人認定;暨兩造其餘攻擊防 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之理由。因而認定 系爭貨櫃麥芽之運送,非屬系爭契約第三條第四項第三款第二目 所訂以太空包包裝之運送。上訴人以原判決未說明其提出學者廖 坤靜相關著作何以不可採之理由,指摘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 云,不無誤會,應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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