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
台上字第一七○四號
上 訴 人 橫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輝即林驛籌).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
蘇吉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鼎開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翼全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年六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建
上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
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
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
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
判決有理由不備或原審未行使闡明權等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暨因
不影響判決結果而未
予以一一論述部分,指摘其為不當,
而非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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