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一號 上 訴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上訴 人 連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被 上訴 人 粲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陳建宏律師       王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一年九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 字第一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 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 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 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 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 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 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 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 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 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與訴外人合鑫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合鑫公司)簽訂預售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 ,購買該公司所興建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高雄軟體科技園區」 園區辦公大樓A棟十樓編號A、B、M房屋三戶及地下一層編號 A六 九八、六九○、六九一、七○六、七○七、七○八、七○九、七 一○號八個停車位(下合稱系爭建物),價款新台幣(下同)三 千三百五十二萬一千元,並於同日給付二百七十萬四千元。系爭 建物依約至遲應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完工,惟合鑫公司未能依 約完工,且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撤銷 其投資案。上訴人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與合鑫公司簽訂買賣合 約,買受合鑫公司就開發案之權利,並約定合鑫公司已招商銷售 之客戶全部移轉予上訴人。而合鑫公司因有無法再為承建致給付 不能之情形,且被上訴人業於九十五年七月四日向合鑫公司合法 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復承認上訴人與合鑫公司間之上開契約承擔 ,上訴人即負有返還被上訴人已付價金之義務。從而,被上訴人 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二款及契約承擔之法律關係,請求 上訴人給付二百七十萬四千元本息,為有理由。又另案原審九十 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一號事件所審理之原因事實係未經被上訴人 同意契約承擔之原因事實,而本件所審理者則為經被上訴人同意 契約承擔之原因事實,二者並非同一事件,自無違反一事不再理 之原則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