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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七號 上 訴 人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鵬程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被 上訴 人 聯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忠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 年度民專上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製造之IMD129-R60M-JJ6W 、IMD109-R50M-JJ1W、IMD0909-R50M-SD1W 等型號電感線圈(下 稱系爭產品),為我國申請第000000000號「電感器結 構之改良」專利案(下稱先行專利,公告日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為系爭專利之先 前技術)與電子零件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之簡單組合,先行專利 及系爭專利均屬插件式電感器,有先行專利圖示可稽(原判決附 圖二),被上訴人利用先前技術製造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 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 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 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 法。末查先行專利及系爭專利均屬插件式電感器,有先行專利圖 示可稽,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原審據此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核無違背法令情形。至原判決就此部分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 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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