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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四號 上 訴 人 王韻凱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上 訴 人 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祥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上 訴 人 陳裕昌 特別代理人 陳思敏 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兆祥       林文能       天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光容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年六月二十九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消上 字第七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 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 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 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各自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提起上 訴,雖均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 均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 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均難 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七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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