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再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再字第一二號 再 審原 告 遠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宏元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吳光陸律師 再 審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一○○年九月一日本院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六號)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 十九年度上字第八八號)及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查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時,再審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陳紹興已 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三日變更為高朝陽,有再審被告提出公司變 更登記表,茲由高朝陽聲明承受為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續 行訴訟,並無不合,核先敘明。 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六號、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八八號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 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判決(下合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訴外人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良美大飯店)經法院裁定重整程序完成,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再審被告對良美大飯店之債權應已消滅,依抵押 權從屬性,於伊買受之系爭土地上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 之消滅,故應予塗銷,原確定判決竟認公司法第三百十一條第 二項之「保證人」包括提供擔保物之第三人即物上保證人,駁回 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請求。然「物上保證人」法律條文之用語 ,與民法債編第二十四節保證所稱之「保證人」有異,公司法上 開條項僅指民法債編之保證人,本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三○一 號判例意旨亦可得知,否則有違對抵押權人之信賴保護,造成公 司日後取得融資更為不易,應非該條之立法意旨。且我國公司法 未如日本會社更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重整公司以外 之人為重整債權人所提供之擔保,不因重整計劃而受影響」,應 係有意不為規定,而非法律漏洞,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等詞,為其論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 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 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 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或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若在學說上 諸說併存尚無法規判解可據者,亦不得指為用法錯誤。次按公司 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公 司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該項所謂「保證人」是 否須排除物上保證人,僅以保證人為限,並無法律明文規定或現 尚有效之解釋、判例可據,本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判 例意旨「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 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暫停營業之虞,依公司法所定公司重整程 序清理債務,以維持公司之營業為目的,參加公司重整程序之債 權應受重整計劃之限制,故具有強制和解之性質,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債務之減免,非必出於任意為之,公司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 項所以規定公司債權人對於公司債務之保證人之權利,不因公司 重整而受影響,其立法意旨在使重整計劃於關係人會議中易獲可 決。保證人原以擔保債務人債務之履行為目的,債務人陷於無資 力致不能清償債務時,保證人之擔保功能更具作用,在公司重整 之情形,公司財務已陷於困難,此項危險,與其由債權人負擔, 毋寧由保證人負責。故債權人就因重整計劃而減免之部分,請求 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亦無明示「物 上保證人」不得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原確定判 決依據該條之立法資料,認其係立法時顯在之法律漏洞,故就其 他重整公司以外之人為重整公司債權人所提供物之擔保,類推適 用該條規定,與保證人責任為相同處理,而為再審原告敗訴之判 決,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再審論旨,執以指摘原確定判 決違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黃 秀 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十 日 K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