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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九號 再抗告人 鐘玉桂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資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 度抗字第一三七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依同法第四百 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 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再抗告人對於上開裁定 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 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嗣再抗告人雖依訴訟救助 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一○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一○一年四月二十 四日送達再抗告人,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抗告人迄未補 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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