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四號
再
抗告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假扣押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
抗字第三○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
駁回。
再抗告
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其對再抗告人之請求,
聲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裁定准其供
擔保後,就
再抗告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五千七百二十二萬零八百二十
一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主
張其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取得獨立系統台電視購物廣告託
播權利,
詎再抗告人聲請
假處分,禁止相對人播放,前開系統台
乃自九十九年一月七日起至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改播再抗告人之
廣告,致伊受有五千七百二十二萬零八百二十一元損害
等情,
業
據相對人提出
起訴狀、板橋地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民
事判決,
堪認相對人就其請求已為釋明。至假扣押原因部分,相
對人於另案對再抗告人財產聲請
假執行而
查封再抗告人所有坐落
台北市○○區○○路○○○號二樓房地,再抗告人提供反擔保,
於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塗銷
查封登記後,
旋於同年月二十八日
將前開房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第三人財團法人基督教耕耘會;且
其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銀)之信
託契約早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終止,其信託財產亦經中國信託
商銀全數返還,再抗告人
猶於一○○年五月三日向法院陳稱其仍
有九千一百二十一萬五千六百零六元信託予中國信託商銀,顯見
其有隱匿財產情形;亦據相對人提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板橋地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
六號
言詞辯論筆錄、中國信託商銀覆函、民事
陳報狀為佐。足認
相對人就假扣押原因已為釋明,雖有不足,
惟其已陳明願供擔保
以補釋明之不足,其聲請假扣押,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再抗告人
抗辯相對人之
債權金額
非全屬真實乙節,乃
本案實體問
題,非假扣押程序所得審究。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准許相對人假
扣押聲請之裁定,改判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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