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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四號 再 抗告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 抗字第三○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其對再抗告人之請求, 聲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就 再抗告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五千七百二十二萬零八百二十 一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主 張其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取得獨立系統台電視購物廣告託 播權利,詎再抗告人聲請假處分,禁止相對人播放,前開系統台 乃自九十九年一月七日起至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改播再抗告人之 廣告,致伊受有五千七百二十二萬零八百二十一元損害等情,業 據相對人提出起訴狀、板橋地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民 事判決,堪認相對人就其請求已為釋明。至假扣押原因部分,相 對人於另案對再抗告人財產聲請假執行而查封再抗告人所有坐落 台北市○○區○○路○○○號二樓房地,再抗告人提供反擔保, 於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塗銷查封登記後,旋於同年月二十八日 將前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財團法人基督教耕耘會;且 其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銀)之信 託契約早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終止,其信託財產亦經中國信託 商銀全數返還,再抗告人猶於一○○年五月三日向法院陳稱其仍 有九千一百二十一萬五千六百零六元信託予中國信託商銀,顯見 其有隱匿財產情形;亦據相對人提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板橋地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 六號言詞辯論筆錄、中國信託商銀覆函、民事陳報狀為佐。足認 相對人就假扣押原因已為釋明,雖有不足,惟其已陳明願供擔保 以補釋明之不足,其聲請假扣押,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再抗告人抗辯相對人之債權金額非全屬真實乙節,乃本案實體問 題,非假扣押程序所得審究。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准許相對人假 扣押聲請之裁定,改判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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