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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六號 抗 告 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七日台灣高 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 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 字第八五二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九 月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 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 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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