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六號
抗 告 人 李國颯
上列
抗告人因與國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七日台灣高
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
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
字第八五二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九
月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
期間,
迄未據
補正,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
有欠缺,
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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