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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九五號 抗 告 人 琇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道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台灣高 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以法官審判,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理由聲請迴 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 造有親交或嫌怨等客觀之情事,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限, 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就當事人 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本件抗告人聲請 法官吳光釗迴避,係以該法官於審理本件時,威脅抗告人僅能依 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對相對人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 請求;且於開庭時表示就抗告人所聲請傳喚六位證人所為關於相 對人產品瑕疵與責任之證言,不需採信;除上開證人外,抗告人 提出五十幾封電子郵件及美商NYKO出具之證明文件,直接指出相 對人曾交與抗告人之晶片組會造成光標瑕疵,吳法官竟稱該等證 據均為間接證據而不予採信;又抗告人就關於如何在藍芽端加入 修正程式,使瑕疵的微處理器可修正錯誤的光標座標,所需重工 修理之過程與費用,已說明清楚,吳法官不相信抗告人可順利修 正產品瑕疵,尚要求抗告人需將退回要重工改正之貨櫃完整保存 於工廠,好讓相對人做抽樣工作;另抗告人於民國一○一年七月 三十日即申請法庭錄音光碟,同年八月三十日始得知吳法官批 示開庭再處理,足認吳法官於審理過程明顯偏頗。經查悉吳法官 與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傅文民律師係司法官訓練所同期同學,不 禁令人懷疑二人間似乎有特殊情誼,故吳法官於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云云為由。查抗告人所述上情,無係出於其主觀臆測, 難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 法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重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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