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九五號
抗 告 人 琇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道政
上列
抗告人因與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台灣高
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以法官審判,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為理由聲請迴
避者,應以法官對於
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
造有親交或嫌怨等客觀之情事,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限,
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
指揮訴訟欠當,或就當事人
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本件抗告人聲請
法官吳光釗迴避,係以該法官於審理本件時,威脅抗告人僅能依
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
法律關係對
相對人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
請求;且於
開庭時表示就抗告人所聲請傳喚六位證人所為關於相
對人產品瑕疵與責任之
證言,不需採信;除
上開證人外,抗告人
提出五十幾封電子郵件及美商NYKO出具之證明文件,直接指出相
對人曾交與抗告人之晶片組會造成光標瑕疵,吳法官竟稱該等證
據均為
間接證據而不予採信;又抗告人就關於如何在藍芽端加入
修正程式,使瑕疵的微處理器可修正錯誤的光標座標,所需重工
修理之過程與費用,已說明清楚,吳法官不相信抗告人可順利修
正產品瑕疵,尚要求抗告人需將退回要重工改正之貨櫃完整保存
於工廠,好讓相對人做抽樣工作;另抗告人於民國一○一年七月
三十日即申請法庭錄音光碟,
迄同年八月三十日始得知吳法官批
示開庭再處理,足認吳法官於審理過程明顯偏頗。
經查悉吳法官
與相對人之
訴訟代理人傅文民
律師係司法官訓練所同期同學,不
禁令人懷疑二人間似乎有特殊情誼,故吳法官於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
云云為由。
惟查抗告人所述上情,無
非係出於其主觀臆測,
難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
法
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重 瑜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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