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七號
抗 告 人 許榮棋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亞德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
(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七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
聲請訴訟救
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
期間,仍
未繳納裁判費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
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其
抗告。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
,
惟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裁定駁回,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
乃抗告人
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其抗告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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