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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七號 抗 告 人 許榮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亞德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 (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七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 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 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 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其 抗告。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裁定駁回,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乃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 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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