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高橋道典
富田記子
何根清即合冠璋電子開發企業社
禾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夏 智 賢
上列
聲請人因與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理 由
按第三審為
法律審,被
上訴人委任律師為其
訴訟代理人,
乃防衛
其權益所必要,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
所稱第
三審律師酬金,應包括被
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又
當事
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
院酌定之。查
兩造間因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智慧
財產法院一○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號),
相對人對該院民國一
○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於一○一年五月十
一日提起第三審上訴,聲請人共同委任李銘洲律師,於同年六月
二十五日提出
答辯狀,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聲明上訴
狀、答辯狀等件
可稽。
嗣相對人未依智慧財產法院裁定補繳第三
審
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智慧財產法院於一○一年
七月六日裁定
駁回其上訴(該裁定主文漏未記載第三審
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應由原法院裁定更正)。是聲請人聲請核定其第
三審之律師酬金,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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