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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聲字第 1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因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高橋道典       富田記子       何根清即合冠璋電子開發企業社       禾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夏 智 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理 由 第三審為法律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防衛 其權益所必要,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所稱第 三審律師酬金,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又當事 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 院酌定之。查兩造間因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智慧 財產法院一○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號),相對人對該院民國一 ○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於一○一年五月十 一日提起第三審上訴,聲請人共同委任李銘洲律師,於同年六月 二十五日提出答辯狀,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聲明上訴 狀、答辯狀等件可稽相對人未依智慧財產法院裁定補繳第三 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智慧財產法院於一○一年 七月六日裁定駁回其上訴(該裁定主文漏未記載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應由原法院裁定更正)。是聲請人聲請核定其第 三審之律師酬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八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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