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銘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銘欽
上列
聲請人因與佑品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
○一年度
台上字第一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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