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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聲字第 1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范志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達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00000000000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 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 定裁定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乃聲請人遲至一○一年一月二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逾三十日 之法定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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