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范志仁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萬達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00000000000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
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本件原確
定裁定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
乃聲請人遲至一○一年一月二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逾三十日
之法定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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