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文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德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興懋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
台上字第一一八○號、一○
○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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